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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吉林大学护理学院2022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作者: 时间:2022-10-19

  为规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关于开展2022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标准及名额

博士生国家奖学金每生3万元/年,硕士生国家奖学金每生2万元/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额分配根据202020212022三个年级在籍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人数、并向“双一流”学科(专业)及其中的基础学科给予倾斜的原则制定分配名额,2022年度学校下发至我院的分配名额为硕士研究生2名,博士研究生推荐1名人选参加学校评选(51)。

二、参评对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专项计划研究生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本)硕博贯通式培养研究生及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研究生在基础学制期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当前学历期间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获奖当次评审日期前的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成果要以质量为先,兼顾数量,且参与评奖成果截止日期不超过2022930日。

三、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四、在评奖学年有以下情况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的;

(二)学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保留学籍的;

(四)受纪律处分仍在处分期的。

五、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一)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  陈立

    副主任委员:李峰

    组员:韩月波、葛宗梅、李昆、谢姣、袁华、张巍、彭歆、孙皎、赵丽晶、王博建(学生)

    秘书:张岳

(二)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1.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六、申请程序

由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审批表》中“基层单位”栏填写申请人所在院(所)全称,“攻读学位”栏填写博士或硕士,“学制”栏(本)硕博贯通式培养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填写“五年制”(入学时间按当前所注册身份的入学时间填写),“申请理由”栏从课业成绩、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学术竞赛、文化交流、德育素质、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各方面进行阐述,“推荐意见”栏由申请人导师填写,“基层单位意见”栏由所在院(所)填写,“培养单位意见”栏将由学校填写;正反面打印,限1A4纸;不得调整表格格式和大小。

七、评审程序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实行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如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赞成票数须不低于出席会议人数的2/3,并超过全体委员数的1/2时,方可通过。

(1) 初评:学院对二、三年级研究生进行学期考核,要充分考虑课题组、导师和同学的意见,引入民主评议制度,严格考核研究生在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行为规范方面以及在学术道德、科研态度、团队意识、科研实践方面的日常表现,并将其德育方面的表现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所占比重不得低于考核全部分数的30%

(2) 初评推荐人选名单和评审材料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无异议后,于20221028日(星期五)下班前将评审结果和相关评审材料一并报送至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八、申诉与举报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原则、评审程序、申报材料、评审结果等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举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答复意见须经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获奖后如果被发现在评审中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

举报电话:85619559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吉林大学护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吉林大学护理学院

  2022年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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